为了加强学生收费注册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2005]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各类学生每学年应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由学院安排住宿的本、专科生,应按入住的宿舍类型及标准交纳宿费。
二、学生注册
1、各类学生注册,按照“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管理。
2、各类学生各学年应交的费用项目和金额,在新学年开学前或上学期期末由学院财务处下发通知,由各部、系(包括附属医院,以下相同)负责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新生由招生办负责通知)。学生或其家长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的一周内交纳学费和宿费。
3、各类学生交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部、系办理注册手续。各部、系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票据予以注册。
4、各类学生未足额交清学费及宿费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属于贫困生的可暂缓注册,暂缓时间不能超过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末,其所修课程暂不予确认成绩,待交清后确认。
5、新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交清学费、宿费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到学院学生部门申请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后,再办理注册等手续。
6、凡享受助学贷款的特困学生,其贷款(贷款额度每学年最高为5000元)要用于交纳学费,剩余部分本人必须交齐,否则不予注册。
7、各类学生对学院发放的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款以及其他各项奖励等,要优先用于交纳所欠学费和宿费。
8、学生交费情况作为学生在院期间诚信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能交费而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得入党、转专业、专升本、参加奖学金以及各项先进等评选。
9、毕业班学生欠费的,教务处不予安排这部分学生参加毕业考试或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10、将到附属医院上课或实习的学生,应在离开本部前交清所有应交费用。收费管理工作归所在部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相关费用的(不包括可暂缓的贫困学生),教务处暂不予派出这部分学生到各医院上课或实习。
11、对已派到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以及实习基地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学生管理职能进行学生收费管理。
12、在规定时间内未交费的学生,按教育部21号令和学院有关规定,不予注册。
三、管理职责
1、学院各部、系应把学生收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部系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为了使学生下一学年的注册顺利进行,各部、系应在每学年末将学生的欠费情况及下一学年的收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2、教务处负责全部学生的注册汇总工作。对各部、系未予注册的学生应及时向各部、系下发各种停止考试或终止学籍的通知。
3、各附属医院学生收费工作由附属医院党政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对已派到本医院实习的学生收费注册管理工作,同样执行本规定。对需安排到其他医院生产实习的学生,要在派出之前交清所有应交费用。
4、为了使新生的收费管理及时到位,教务处应及时根据招生办提供的招生信息,编好新生的学号,并将编好的学号、学生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院系、专业等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核对并接入收费系统。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生学籍、专业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更改收费信息。
5、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教学生的收费管理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收费系统需要的成教学生的收费信息,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学生人数和收费情况,了解成教生的欠费情况,并做好成教学生学费催交工作,其注册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6、公寓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各类学生的宿费收取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各类学生的新学年住宿安排,并于学生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财务处提供学生住宿安排情况及收费标准等资料,以便财务处及时建立学生宿费收费信息,及时收取学生的宿费。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将学生的住宿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更改宿费收费信息,及时向学生按标准收费。
7、财务处作为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应负责做好各类学生学费、宿费等收费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财务处应分阶段将学生的收费情况上报学院,并将学生的具体交、欠费情况反馈给各部、系及各相关部门,并向学院各部、系提供详细的交费汇总表、明细表及欠费清单。
8、学工部负责学生“绿色通道”审批工作,向财务处和有关部门提供“缓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负责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9、奖励与处罚
对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部、系给予奖励。学生收费管理不利的,取消部、系有关科室和相关个人评选各项先进的资格。
四、附则
1、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