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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博士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学院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与环境,充分发挥博士人员在我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设立齐齐哈尔医学院博士专项科研基金(下称博士基金)。
第二条 博士基金的利用要符合学院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学院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申硕等工作需要,力求取得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获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未曾获得过此项基金资助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2、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愿为学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贡献;
3、在院工作期间,承担过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完成情况较好。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博士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当年11月。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做过国内外情况调研,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具有一定创新性;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4、人员落实合理,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
5、经费预算合理、实事求是。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1、课题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齐齐哈尔医学院博士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齐齐哈尔医学院博士专项科研基金年度实施计划表》(以下称《年度实施计划表》)和《齐齐哈尔医学院博士专项科研基金年度经费预算表》(以下称《年度经费预算表》)一式三份上报。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学院现有条件,编制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3、上报材料需经所在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集中上报学院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科技处会同人事处对申请者的资格和上报材料填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初审不予通过:
申报书填写不规范,不认真;
1、不属于资助范围;
2、明显缺乏理论依据、技术路线不明确;
3、项目研究内容创新性不强;
4、提供材料不完全;
5、时间无保障。
第十条 博士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7位专家,通过现场答辩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邀请院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进行。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书》、《年度实施计划表》和《年度经费预算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博士基金通过立项评审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纳入学院重点科研计划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基金项目实行学院、部系二级管理。部系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要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解决基金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支持保证。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齐齐哈尔医学院博士专项科研基金年度进展报告》(下称《年度进展报告》)经本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处。对于不按期报送、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完成情况差等情况,科技处暂缓拨款。
第十五条 博士基金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或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基金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审查同意后,可按新方案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基金项目经费由学院科技项目经费划拨。经费资助额度依据《齐齐哈尔医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七条 博士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按项目一次核定,按课题完成进度拨款。
第十八条 博士基金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数额以在科技处和财务处同时备案的为准。项目负责人需经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处长签字,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后方可支出或报销。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对项目经费做出明确的预算,一般不允许购买超过1500元的通用实验仪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购买专用设备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处,待批准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被批准立项后,科技处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基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核算内容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学术会议、与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业务资料费、成果鉴定费、评审费以及论文发表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第二十一条 博士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博士基金项目完成后验收时,学院财务部门要提供经费决算表。节余经费转至本人其它科技项目经费中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因故终止,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进行项目经费清查处理。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用于下一年度其它博士基金项目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基金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原则上不准延期。如有特殊情况(如论文发表周期的延误)必须向部系提出延期结题的书面请示并签署意见,统一上报科技处,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五条 未经过积极主动申请随意拖延项目完成期限的负责人,学院科技处有权停止与项目有关的经费报销。同时不再受理其所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博士基金项目在申请时必须明确成果提交方式,结题时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研究年度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结题验收:
1、独立申请并获得或与国内兄弟院校合作申请并获得(我院为合作单位,项目书上必须加盖学院公章)国家级资金资助项目1项;
2、独立申请并获得省部级资金资助项目1项;
3、获得厅(局)级资金资助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其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者方可通过结题验收:
1、自然科学类
(1)提交3篇(含3篇)以上的研究论文,至少应有一篇被三大国际检索系统收录,其余2篇为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2)提交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论文1篇,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一项或提供专著一部。
(3)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1项,国家级奖励应为主要完成者(必须是前3名完成者),省级奖励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以上提交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人文社科类
(1)提交4篇(含4篇)以上的研究论文,且必须全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提交2篇核心期刊论文,并出版专著一部。
(3)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国家级奖励应为主要完成者(必须是前3名完成者),省级奖励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以上提交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软件、专利等,应注明“齐齐哈尔医学院博士专项科研基金”字样,英文格式统一为“Ite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For Doctor of Qiqihar Medical University”未注明的不能作为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书;
2、研究工作报告;
3、技术工作报告;
4、临床应用及观察实验报告;
5、查新检索报告;
6、应用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
7、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财务经费结算证明;
9、发表论文、专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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