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防范经济损失和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涉及经济活动的各项协议,均应加盖“齐齐哈尔医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二、学院各部门对内、对外已签订、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或协议,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各部门要将合同原本报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重新备案。
三、学院对内、对外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涉及经济活动的各项协议,要经过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要保护学院的各项利益。
四、经济合同的签订人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人委托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时,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作为必要附件,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五、根据学院自行招标活动形成的各项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在加盖合同专用章时须提供以下附件:①中标单位投标书副本;②与投标书内容不一致的所有记录;③招标过程中所有评委签定的意见结果;④明确落实招标后合同或协议的具体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对以上任何附件不齐全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均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盖章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要承担合同签订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实行政府采购以后,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要求签定合同;批准由单位自行采购的,执行本规定。
六、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后,承办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合同,由于合同或协议履行不当,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七、“齐齐哈尔医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部门设在学院财务处。
八、学院直接管理的各附属医院要参照本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上报学院备案。
九、本规定自学院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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