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遵照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各单位均须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凡齐齐哈尔医学院职工,均由单位负责按政府政策规定逐月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支取
一、公积金缴存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办理支取: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或者调离本市的;
5、 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的;
6、 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全部贷款本息,结清还款手续三十日内的;
7、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8、 单位撤消、破产或者解散,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内仍未重新就业的;
二、办理人须提供的材料:
1、 购、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职工审批表。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出具市人事局发放的病退证或病退审批表;企业单位职工,出具市劳动局核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出境定居的提供境外永久证明或机关出具的境内注销户口证明;调离本市的提供人劳动部门出具掉转审批手续或户口迁出证明。
5、 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银行贷款的有效证明。
6、 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全部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凭单。
7、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单位财务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职工的死亡证明代职工家属办理支取手续。
8、 单位撤破产或者解散的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内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未办理集中封存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 此外,在办理时还必须提供支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初审:职工申请支取自己帐户内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予以初审,核实提取额度,然后开具《齐齐哈尔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名章。
2、中心审批:由经办人携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部办理审批、盖章手续。
3、银行取款:经审批后,由经办人直接到开户行取款。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转移是指公积金缴存人在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职工调出单位在本市的可办理公积金转移。
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名称、公积金账号、开户行,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市住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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